一、注意事项:
1、特定减免税进口的货物(包括生产设备)超过海关监管期限的,根据海关总署令124号文之规定企业可自行与银行签定抵押贷款合同。
2、在海关监管年限内属于海关监管的货物(包括生产设备),企业如向银行办理抵押货款,必须事先持有关证明文件向海关申请,经海关许可后方可抵押。
3、企业资信情况良好,能遵守海关规定,无走私违规情况的,海关才可准予办理抵押手续。
4、银行抵押贷款数额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应缴税款之和,应小于该特定减免税进口货物的实际价值。
5、对保税进口货物,暂时进口货物和特定减免税货物中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如汽车等),企业不得申请设立贷款抵押。
二、递交书面抵押贷款申请书(内容概要):
● 企业概况: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性质、注册资本、法定地址;
● 经营概况:经营产品、年产值、年利润、进出口额;
● 贷款原因、金额、用途及其作用、借款银行;
● 抵押设备情况:设备名称、进口价值、使用现状;
● 保证:上述设备因在海关监管期内,未经海关批准绝不擅自转让或重复抵押;如需变价抵偿贷款,保证事先报经海关核准,并优先偿付海关税款后,剩余部分再清偿银行贷款。
● 企业签印公章、法人签字。
三、提供随附的有关单证:
1、《抵押贷款通知书》一式三份,抵押贷款设备清单;
2、抵押设备《进口报关单》复印件;
3、抵押设备《进口发票》复印件;
4、《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复印件;
5、《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资产登记手册》
7、内资企业需提供《免税证明》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