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整顿企业抵押贷款收费的通知》(摘要)
颁文机构: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出|中国人民银行
通知指出:目前企业抵押贷款中存在着收费环节多、重复收费、乱收费及收费标准高的问题,不仅给企业造成了沉重的经济负担, 也影响企业经营效率。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批准,就有关问题发出通知,通知摘要如下:
一、严格规范各项收费。企业办理抵押贷款过程中,除为保证贷款资金安全所需必须履行的法定登记外,任何部门、单位都不得强制实施服务及收费,不得强迫企业到指定的机构接受服务及收费。办理抵押贷款需要进行评估、公证和鉴证的,应按“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方自行委托有资格的机构进行评估、公证、鉴证。
二、加强对中介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适当降低收费标准。其中对企业抵押及贷款合同进行公证的按照现行规定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抵押物的抵押权益登记有效期限应与贷款期限相一致。在贷款期限内,评估、公证、鉴证机构不得再重复进行评估、公证、鉴证并收费。
四、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的,除工本费外,不再收取抵押登记费;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其收费标准应在不超过规定收费标准的30%的幅度内计收。
省物价局、财政厅、经贸委、人行广州分行在转发这一文件通知时补充意见:企业在进行抵押贷款过程中需要中介、事业单位提供权属调查、地籍测绘、评估、公证、鉴证等服务,均遵循自愿选择原则。
市物价局、财政局、贸易委、人行汕头支行在转发这一文件通知时补充意见:要求对去年以来涉及企业抵押贷款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情况开展自查自纠。并将会同有关部门于近期对各单位企业抵押贷款的收费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违反规定的将按价格违法行为予以严肃查处。